中柬警方合作抓获9名诈骗集团幕后组织者 查明涉案金额上亿元******
中新社北京1月11日电 (记者 郭超凯)记者11日从中国公安部获悉,近日,中国公安机关与柬埔寨警方积极开展警务合作,成功抓获9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幕后组织者,查明涉案金额上亿元(人民币,下同),“拔钉”行动取得重要成果。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多发高发,电信网络诈骗分子在境外搭建窝点,大肆对中国国内民众实施诈骗。2022年6月以来,中国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等有关部门联合部署开展“拔钉”行动,严厉打击惩处电信网络诈骗集团重大头目和骨干。
公安机关侦查发现,多起被骗损失超过千万元案件的诈骗窝点设在柬埔寨,公安部将其幕后组织者列为“拔钉”行动缉捕对象,牵头成立专案组,组织河北、山西、福建、河南、贵州等地公安机关加大侦查力度。
在中柬执法合作协调办公室和驻柬使馆警务联络官的指导下,中国公安机关与柬埔寨警方通力合作,掌握了该诈骗犯罪集团的大量犯罪证据,柬埔寨警方先后将9名目标对象成功抓获,并于近日移交中方。另有十余名犯罪嫌疑人主动回国投案自首,目前已成功到案24名犯罪嫌疑人。
据悉,自“拔钉”行动部署以来,公安部先后将490余名电信网络诈骗集团重大头目和骨干列为“拔钉”缉捕对象。全国公安机关持续强化侦查研判,积极开展国际警务合作,已成功到案240余名缉捕对象,取得显著战果。部分犯罪嫌疑人已被提起公诉。(完)
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